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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十问十答


来源:网络转摘  发布时间:2022-06-15  点击:


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1、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当前,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框架基本形成,但是制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的问题不断显现,加快社会信用立法,将信用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解决问题,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优化营商环境。

2、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条例》是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共7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监督管理、附则。

3、《条例》有哪些特色?

一是规范了信用承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建立信用承诺信息记录、收集、推送等工作机制。

二是明确了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开展信用信息收集共享、应用服务及相关工作。本省负责本行业(领域)社会信用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工作。

三是明确了政府要推动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4、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在下列范围内制定、更新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注册登记信息;

(二)职称、职业资格和从业资格信息;

(三)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四)信用承诺信息以及履行承诺的信息;

(五)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六)企业水电气费缴纳信息;

(七)有关合同履行信息;

(八)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状态);

(九)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十)拒不缴纳税款、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用的信息和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信息;

(十一)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

(十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信息;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信息。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收集单位,在生产经营和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

5、社会信用信息如何开放、共享和查询?

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授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等方式向社会开放。非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查询,可以通过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本省信用信息共享、公示和服务的统一载体,与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

6、哪些活动中应当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资质审核、债券发行、财政资金扶持、科研项目管理、审计;

(三)通过招录、招聘等方式录用工作人员;

(四)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五)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查询和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活动。

7、失信行为如何认定及哪些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被认定为失信主体的,其失信信息应当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执行。

8、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如何落实?

山西省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管理制度。对守信主体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相关便利;

(二)在享受财政性资金项目和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高信用等次等便利;

(五)在评优评先中,给予优先推荐;

(六)授予相关荣誉;

(七)其他激励措施。

失信惩戒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山西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确定的失信惩戒措施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

(二)在享受财政性资金项目和政府优惠政策中,作出相应限制;

(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五)在评先评优中,作出相应限制;

(六)撤销相关荣誉;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但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之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9、信用服务行业如何规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服务机构使用、加工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审慎、安全的原则,符合信用服务行业规范。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产品和服务。

10、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收集、共享及相关使用、评价等情况,有权知晓自身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信用主体认为其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社会信用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社会信用工作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予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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