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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网络转摘  发布时间:2021-07-01  点击: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开发。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

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资格考评。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1、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2、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业、重新就业的人员;

3、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人员;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军地两用人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从事技能性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大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1、申报条件:

(1)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培训毕业或结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毕业,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高级工培训,以及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班培训毕业,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4)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5)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6)有特殊贡献或参加国家和省、地(市)级技术比赛获得名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中级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高级以上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受间隔时间限制申报升级考核,或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2、申报程序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工种对口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报名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经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核后发给准考证,按规定时间、方式参加考核、考评。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及方式

一、鉴定内容

1、鉴定技术等级的内容,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劳动部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具体内容,分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2、鉴定技师的内容,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和各行业提出的考核要求为依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实践经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以及潜在能力。

二、鉴定方式

1、鉴定技术等级的方式:

技术(业务)理论考核,采取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生产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选择典型工件加工进行考核。

2、鉴定技师资格的方式:

(1)工作业绩考核、以日常生产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技术成果证明为依据,结合单位对其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难题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评议进行;

(2)技术(业务)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答辩,并结合个人总结或论文评定进行;

(3)技能考核,采取结合生产、现场分析、判断、排除、解决、处理生产疑难问题的形式进行。

三、技术(业务)理论与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技师加工作业线考核),各项成绩均达六十分以上为合格;八十分以上为良好;九十分以上为优秀。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1、劳动行政部门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综合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行业、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的有利条件和积极性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各项工作。

省劳动厅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负责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布局);

(2)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

(3)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4)负责组建和管理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指导监督其工作;

(5)审批鉴定技师资格和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6)管理承担技师资格考评和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高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7)审批、管理鉴定技师和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高级工的考评员资格;

(8)审核批准职业技能鉴定的试题,核发《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当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对当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2)负责组建和管理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指导其工作;

(3)管理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4)审批、管理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

(5)核发《技术等级证书》。

2、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进行业务指导的权威中介机构,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指导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工作;

(3)参与组织制定职业技能技术性管理文件和规定;

(4)组织指导鉴定技师资格和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种的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工作;

(5)组织编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6)组织实施对鉴定技师资格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高级技术等级的考评员培训、考核工作;

(7)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8)推动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9)参与组织制定不同行业、专业(工种)和不同等级类别的考评员资格条件及培训教材。

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地(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组织指导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

(3)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4)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5)具体承担鉴定技术等级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1、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

2、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条件:

(1)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2)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和场所;

(3)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3、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

(1)符合条件的各部门、行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等),都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建站(所)申请。

(2)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要求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应按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权限,向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建立站(所)规定条件,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由省劳动厅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划,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选点的办法审核标准,并确定其鉴定的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颁发统一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许可证,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3)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规则

1、必须执行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2、认真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试题组织考核,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3、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5、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定期组织鉴定。具体日期、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事项,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公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个人,单位有特殊要求,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行聘用制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选择要严格条件,从社会各行业的名人、名师中招聘,实行考评员资格证书。

2、考评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登记表),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考评员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胸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继续担任考评员者需重新审核。

3、考评员应具有秉公办事、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中技专业技术职业以上的资格证书;对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还须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级技师合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从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员,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般为三年。每次考评组的成员采用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考评组。

5、考评员由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对不符合考评员条件或违反考评员工作守则的,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消考评员资格,收回证书及胸卡。

6、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考评员均应参加省、地(市)组织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的内容主要是:鉴定的规范、方式、方法、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评分标准、工作守则,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知识等。考评员培训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

劳动部制定技能鉴定规范和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在国家题库未组建前,可先由省劳动厅与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名师,按照劳动部编制的技能鉴定规范命题。其它工种,按照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由省统一组织编制考核大纲和试题。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从以上题库中提取试题,组织鉴定。

第九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1、《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饮食服务业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由省劳动厅核发;其它工种(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由地(市)劳动局核发。

2、《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3、全省统一使用劳动部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4、经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鉴定(考核)合格者,应列表造册并报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其《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应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在考核机构栏盖章,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证书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十条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技能鉴定费用。

1、职业技能鉴定的支出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场地、设备、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消耗等费用;

2、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和考评员津贴标准,由省劳动厅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省劳动厅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鉴定站(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设备及监测手段,考核收费,考绩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所)的工作制度以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对成绩显著的鉴定站(所)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所)限期整顿,或予以撤消。

第十二条 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造成不良影响的鉴定站(所);对伪造、仿制和滥发证书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劳动部< <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文中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劳动厅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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